中国的官职详述(二) 最近的搜集整理成果

上一篇 / 下一篇  2007-09-05 00:31:43

六、宋代:复杂多变

宋代為了防止類似唐末五代分裂割據局面的重演,大力加強了中央集权制。地方

上雖沿襲唐後期的三級建制,但各級地方政府的兵權、財權、司法權都收歸朝廷

宋代每個官員至少有「官」和「差遣」兩個頭銜。官指本官或正官,北宋前期由

[三省六部制]等機構官名組成,如左僕射、工部尚書等。不過有這些官號者,其

實並不過問「尚書省」或「工部」的事務,官號只用來確定官員的等級,即屬於

幾品官,以及確定這個官員應該得到多少俸祿,所以又稱「寄祿官」。「差遣」

才是他們實際擔任的職務,又稱「職事官」,常帶有判、知、權、提舉等字。由

於本官與職事分離,容易造成混亂,所以神宗元豐年間(1067-1085年)改制

,用唐朝表示附加性官銜的散官名稱來作為寄祿官,如光祿大夫、朝請郎等;而

「三省六部」等機構官名與差遣統一,即都是官員實際擔任的職務,都稱「職事

官」。寄祿官與職事官(差遣官)分離的制度,有利於提拔資格低、但有才能的

官員擔任要職,也可撤換無能的官員擔任閒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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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代時宰相一職仍然十分重要,但軍權卻被剝奪或削弱,由中央設樞密院與宰相

機構,分別掌管軍政和民政,俗稱“东西二府制”,宰相的財權亦一度被削弱。

宋代皇權雖然大大加強,不過仍受到宰相等的制約。總之,宋代官制儘管繁雜多

變,卻是中國古代官僚制度上最完善的階段。


8Ak`-VQ1]~0開國之君宋太祖加強了宋代的中央集權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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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軍官銅印象徵了中央機構加強對軍隊控制的一種手段


H G!@$^ha(xuP0典型例子:东西二府制

二府,即宰相機構(俗稱東府)和樞密院(俗稱西府)。

北宋前期宰相機構是「中書門下」,宰相的差遣頭銜是「同中書門下平章事」,

副相的是「參知政事」,赵谱(公元922-992年)就是宋初有名的宰相。神宗

元豐年間(1067-1085年)中央改制,撤銷「中書門下」,恢復唐初三省制度

,但三省長官從不授人,卻用「尚書省」副長官左右僕射代行尚書令職權:左僕

射兼門下侍郎(門下省副長官)代行侍中職權;右僕射兼中書侍郎(中書省副長

官)代行中書令職權。他們是正宰相,又分別稱左相和右相。以後宰相名稱有過

幾次變化,基本上稱左、右相或左、右丞相。副宰相也有尚書左右丞、門下侍郎

、中書侍郎和參知政事等不同稱謂。正副宰相總額一般不超過五員,辦事機構改

在「尚書省」內的都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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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前期宰相不能過問財政事務,由稱為「三司」的機構負責,北宋元豐年間改

制,取消三司,宰相恢復了財權。惟宰相的軍權卻大為削弱,改由樞密院管理,

長官為樞密使或知樞密院事,副長官為樞密副使、同知樞密院事等。北宋宰相機

構(俗稱東府)與樞密院(俗稱西府)對掌文武事務,內部公事互相不得聞議;

兩府官員上殿奏事分為先後,也互不得知。後來遇到大事,才容許兩府可以一起

討論重要軍政。南宋孝宗(1162-1189年在位)以後,因外患壓力增大,宰相

才得以兼任樞密使。兩府首長官員(合稱宰執)絕大部分由文臣擔任。


nW^ [3AFI5P ?0趙普是宋初有名的宰相(描述宋太祖與趙普夜商統一天下大計的《雪夜訪普圖》

,明,劉俊)

七、辽金元:融合少数民族

遼、金、元分別是由契丹、蒙古、女真族建立的王朝,它們的職官體系既受到唐

宋政治制度的影響,同時又保留了一些來自統治民族原有的政治制度成分。

遼代官員分南北兩系,北方官員用傳統契丹部族制度管理契丹事務,同時有樞密

院統管全國事務;南方官員用漢制管理漢人事務。地方上同樣分族而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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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代從熙宗(1135-1149年在位)一朝開始,大規模採納中原王朝的政治制度

,但女真舊制中君主絕對專制的色彩仍然保留。中央只設「尚書省」,中書、門

下二省取消,實際上宰相的輔佐出令權被剝奪了。


sj`vO@#t0元代仿金制,設一省,名為「中書省」,其實也僅是執行機構。另外,元代一直

保留蒙古舊制組織,該組織成員與君主間的主奴意識,廣泛蔓延至整個官僚體系

。元代在地方上,不僅讓蒙古舊制中的分封制繼續保留,新施行的行省制其實也

帶有強烈的舊制色彩


D U/@$s8[/O| M0八、明代:专制主义之极致

明代建國後沒多久,多疑的皇帝朱元璋(1368-1398年在位)就繼續剝奪宰相

的施政權,於洪武十三年(1380年)實際上宰相制度至此已徹底廢除,六部等中

央行政機構直接對皇帝負責。除行政上六部分立外,朱元璋又在分權方面大作文

章。軍政設五軍都督府統兵,任免軍官權則在兵部,而調兵權只在皇帝一人手中

;刑法大案由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共同執行,又特設由逡滦l(是明朝直接取

旨行事及用作鞏固皇權的特務機構)控制制約刑部等機構。


.jf-dsk2@_$[0皇帝一人總領軍國萬務,自然難以勝任,於是在永樂年間(1403-1424年)正

式設立了內閣(洪武十五年〔1382年〕雖設有殿閣之臣,但只負責檢閱公文等工

作,不能參與政務。真正的內閣要到永樂年間才形成),內閣實際上只是皇帝的

祕書班子,即使是张居正這樣的內閣「首輔」大權獨攬,也不能看成是宰相。明

代以行酷刑著稱,一度出現「不敢做官」的現象。君主專制權力達到極致,即使

是弄權的宦官,皇帝要收拾他們也極為容易,這一點與漢唐大不相同。


IX cH^!g3J.Cuz0地方上,明代在全國設「十三布政使司」,另設「兩直隸」,俗稱「十五省」。

鑒於元代行省統攬地方軍、民、財、刑事務,具有較強的割據性,明代學習宋代

「路」的做法,在最高一級地方政府上,將事權分散於都指揮使司、布政使司、

按察使司中,形成「三司制」。

烏紗帽是職官的標誌(明代烏紗帽)

典型例子:

1、内阁与六部都通大

明代時「六部」直屬皇帝。吏、禮、兵、工四部,各按業務性質分設「四個司」

。戶部和刑部按13個布政司轄區,各設13個司,分別掌管各分省,以及分管「兩

直隸」等地相關事務。每部正副長官為尚書、侍郎,各司以郎中、員外郎負責工

作。吏、戶、禮、工四部職掌與前代類似。兵部與五軍都督府分管軍政。遇重大

案件,刑部要與都察院和大理寺共同處理,稱「三法司制度」。刑部審理,都察

院糾察,大理寺複審,有時還會由其他官員會同「三法司」共同審核判案。另有

一種由逡滦l控制的特別刑庭「詔獄」,主要用於處置被皇帝認為有罪的大臣。

「詔獄」殺人至慘,其審案司法,「三法司」一般無權過問。

除「六部」外,中央機構還有「都察院」管監察,長官為都御史;「通政院」掌

出納帝命、通達下情,並接受臣民申訴等,長官為通政使;「大理寺」複審大案

,長官為卿等。這些機構加上六部,合稱「六部都通大」,長官合稱「九卿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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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缺少了宰相,皇帝一人難以應付局面,不得不另找輔佐,終於在永樂年間(

1403-1424年)設立了內閣,入閣者稱「大學士」,他們的職務是「票擬」,

即事先擬好皇帝御批的稿本,供皇帝參考。明中葉以後,大學士中主持閣務者稱

「首輔」,其餘稱次輔、群輔,有的首輔很善於弄權,如张居正,這些首輔也自

稱宰相。但萬曆(1573-1619年)以後,內閣之權又多為宦官制約。

2、地方三司制

明代地方建制簡化為三級。除南北「兩直隸」外,全國設13個「承宣布政使司」

。每個承宣布政使司設「布政使司」、「按察使司」和「都指揮使司」三個衙門

,叫作「三司」。「布政使司」掌管民政和財政,設左右布政使各1員,屬官左

右參政各1員,左右參議各1員。「提刑按察司」掌管刑法和監察,設按察使1員

,副使2員,僉事則無限定人數;「都指揮使司」掌軍政,分別對五軍都督府和

兵部負責,設都指揮使1員,同知2員,僉事4員。「承宣布政使司」下為府,設

知府,知府下有同知、通判輔佐,還有「推官」管司法。府以下為縣,置知縣,

副職有縣丞等。另有州,分兩等,一為「直隸州」,直隸於布政使司,與府平等

;一為「散州」,隸屬於府,與縣平等。州設知州,屬官有同知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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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級行政單位,「三司」分立,互不統屬,在加強了中央集權的同時,也暴露出

事權不一、咿D不靈的弊端。因此從明中期起,不時派「巡撫」到各省協調工作

,處理大事。另外,明中後期還向地方派駐掌管幾個省相關事務的「總督」,可

以節制巡撫和地方三司。總督、巡撫雖然有實際行政之權,但終明一朝,仍然屬

差遣性質,還沒有完全成為一級地方官員。除總督、巡撫外,還有「經略」、「

督師」等朝廷臨時派出的官員到地方處理軍民事務,熊廷弼與袁崇煥分別任過遼

東經略和督師。

九、清代:封建制度的灭亡

清代是由满族人建立的政權,為了維護滿族人的統治,中央各部門主要官員滿漢

複職,也就是說有一個漢官必定有一個滿官,滿官位次在漢官前,掌實權。清代

君主獨裁的程度又超過明代,所設立的祕書機構軍機處不是正式衙門,軍機大臣

也不是實官;清代官員可以向皇帝祕密奏言,皇帝在原奏摺上寫上處理意見,不

須經其他機構發還,命奏言者遵照執行,這就是「密摺制度」。


9^| Vq_%x0清代中央官制多沿襲明代,但內閣作用大大降低,另有「內務府」、「理藩院」

等新機構設置。地方上將明代尚屬臨時差遣的總督和巡撫職位固定下來,成為省

一級的最高長官,在中央與地方權力分配比例上,清代比宋、明兩代更為適宜。

清代對邊疆民族地區的控制能力也大大加強。清代在官員任用制度上,也比前代

內容更豐富。進入近代以來,隨著西方政治思想的衝擊,中國傳統的君主官僚制

度正逐漸變化,1906年實行「預備立憲」,1911年頒布內閣官制,企圖革新官

僚體制,但最終仍不能阻止清朝的滅亡。


9oD{9b8R-Y1] sFv1]0官服上表現清代文官一品的仙鶴

武官一品的官服用麒麟

典型例子:

1、中央官制

清代中央官制多沿襲明制,但不同的地方也很多,現詳列如下:

(一)內閣的作用降低。雍正(1722-1735年在位)一朝設立軍機處,入處者

主要官員稱「軍機大臣上行走」,簡稱「軍機大臣」;次要官員稱「軍機章京上

行走」,簡稱「軍機章京」。軍機處不是一個獨立的衙門,沒有專官和屬吏,軍

機大臣和軍機章京都沒有定員,名稱上冠以「行走」二字,表示是臨時性質的。

軍機處設立後,軍國大政由軍機大臣奉皇帝訓示擬旨繕發;內閣只能處理些日常

事務,逐漸變得形同虛設了。

(二)中央各部門主要官員滿漢複職。中央各機構,如六部、都察院、通政院、

大理寺等,主要官員均為滿漢複職,有一漢人官員,必定有一滿族官員,滿族官

員班列皆在漢人官員前,且掌實權,內閣大學士也是如此;另外清代戶部為「十

四司」,刑部為「十八司」,與明代不同。

(三)新設「理藩院」和「內務府」。「理藩院」管理內外蒙古、回部和番部(

藏族)事務,長官有尚書、左右侍郎各一人,以滿人充任,間或有蒙古人為之;

「內務府」專管皇家的日常生活等事務,長官為內務府大臣,貪官和珅曾任此職

。鸦片战争後,又設總理各國事務衙門,簡稱「總理衙門」,規制仿軍機處;總

理大臣和總理章京則無固定人數。

(四)設責任內閣。清末在內外壓力下,實行新政,成立了責任內閣。另外,雍

正皇帝繼位後,確立了皇位繼承上的秘密建储制,這也是與從前的朝代不同的地

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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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地方督抚制


x.ltc-I*t9~2vCc u?0清代的地方官制大體沿於明代,只是細節稍有變革。總督和巡撫在明代屬臨時差

遣的官職,到清代則固定下來成為省一級最高長官,負責數省或一省的軍民諸政

。林则徐先後任過湖廣總督和兩廣總督;在湖廣總督任上嚴厲禁煙,為禁煙派代

表人物。繼他之後與英人處理鸦片事务的琦善本為直隸總督。督撫之下為「布政

使」和「按察使」,其機構布政使司、按察使司,又分別俗稱「藩台」和「臬台

」;明代所設的「都指揮使司」則被取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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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以下一級為「道」,本為布政使屬下參政和參議巡查的範圍,後成一級行政單

位,設「道員」為地方實官。省、道之下有府,長官為「知府」,京師所在的首

府長官為「府尹」。府的佐官有同知、通判等,「推官」後來被省去。州縣為基

層建制,設官也與明代基本相同,但輔佐官多有合併省略的情況。


r2behqN0清代中央和地方權力在分布上比較適當,但地方行政級別增多,州縣文書要先向

府申報,府再向道申報,道又要轉交布、按,然後布、按再呈督撫,如此轉相呈

遞,效率可想而知;所以民國以後,地方建制要再次簡化。另一方面,清代在邊

區建有特殊設置,以配合管治不同民族的實際需要;如東北三省實行「旗民分治

」,內外蒙古與青海則實行「盟旗制度」,西藏實行「政教合一制」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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蒙古盟長印是清朝在蒙古地區以法律形式因俗而治的見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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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官员任用制

清代官員的來源主要依靠科举。明清兩代,科舉考試的程式固定,每三年舉行一

次,考試分鄉試、會試和殿試三級。鄉試在省城舉行,參加考試的稱「秀才」,

考中的稱「舉人」,第一名為「解元」。會試在禮部舉行,考中者稱「貢士」,

第一名稱「會元」。鄉試、會試的考試內容主要是「八股文」。殿試由皇帝主持

,考「策問」,考中後統稱「進士」,前三名分別稱「狀元」、「榜眼」、「探

花」。武舉情況類似。除科舉外,還有門蔭、薦舉、捐納等入仕途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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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朝一代想當官而又有做官資格的人,不等於立刻就能上任當官,必須要等到有

空缺才能上任。清代官員人數有限,康熙年間(1661-1722年),全國文武官

員總共才17,000名左右,但有資格做官的人卻愈來愈多;滿缺(即只有滿人才

能當的官)又遠遠大於漢缺,所以有些漢人因此等了10年、20年,也當不上一個

有實際職務的官。

清代政府機構,有些屬於定制,有些則為暫設,所以官員任職時也有種種區別,

如管理事務、行走(臨時性質的)、差委(如欽差大臣、各省學政等)、署理(

即代理)等。不論哪一種形式的官,任用時都要遵守「迴避制度」,官員的籍貫

不得和就任地區相同或接鄰;有姻親關係的人員避免在同一衙門任職;師生之間

在授官時要分開;選官者與候選人之間有姻親關係的也要迴避等。這一制度旨在

防止私相授受,官官相護的情況發生。

貢院是清代舉行鄉試和會試的場所(南京有江南貢院遗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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